前阵子有个车主用他的奔驰做抵押,为朋友担保贷款,后来,他的朋友没有到期还款,有一天,他发现停在停车位的车不见了,只留下一张白色纸条,上面写着是谁因为什么东西把它拿走了,车由赔偿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收,他去找警察,警察说是民事纠纷,他去了法院,但没有立案...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有很多,魏律师的意见是,如果不经过车主的同意就把抵押车开走,不仅违法,而且涉嫌犯罪,你可以想象,当你有一天出门,突然发现车不见了,你会怎么做,你最后可能会报警,因为你的车被偷了。
担保物权的目的这时候不同的机关处理方式也不一样,有的直接立案,有的传唤收车人,看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,然后让你去法院起诉,有的甚至让你直接去法院起诉,如果你不在乎任何人,你以后可能永远都在维权的路上,我认为更多的原因来自办案机关对法律的不同理解,“欠债=用车还债”、“抵押=收车”、“抵押协议=直接开走”是别人直接开走抵押车的前提条件,也是警察不立案的理由,但这些等式真的成立吗?原《物权法》第170条和现行《民法典》第386条规定,担保物权的目的是先付款。
通过诉讼程序
根据原《物权法》第179条和现行《民法典》第394条的规定,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,原《物权法》第186条和现行《民法典》第401条规定,抵押时,抵押财产属于抵押权人的条款直接无效,原《物权法》第195条和现行《民法典》第410条规定,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或者抵押权实现时,与抵押人约定将抵押财产折价、拍卖、变卖,原《物权法》第196条和现行《民法典》第411条规定,抵押财产只能在抵押权实现时确定,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,抵押权是现在约定的、将来可以实现的优先受偿权,无论是通过未来的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。抵押车交易网。